《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一章第二條: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一章第六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第四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和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二)統計報告權――將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檢查國家政策和計劃的實施,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檢查和揭露存在的問題,檢查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反映、揭露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作出答復。
第一章第六條: 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維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權,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在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隊負責查處。
第四章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執行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二)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統一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制定計劃和進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統計資料,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四)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審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統計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六)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各單位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加強統計教育、統計干部培訓和統計科學研究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干部和鄉、鎮統計員進行考核和獎勵?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一章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
第五章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違法案件。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權查處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管轄范圍內的統計違法案件,有權糾正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違法行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處理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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