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辦〔2021〕24號
清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清豐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實施
細則(試行)的通知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清豐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2月30日
清豐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實施細則
(試 行)
為更好地鼓勵和引導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和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進一步發揮金融在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全縣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制定本考核實施細則。
一、考核對象
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考核組織
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金融局、縣財政局、人民銀行清豐支行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縣金融局、縣財政局、人民銀行清豐支行副職及相關股室長為成員,考核組辦公室設在縣金融局,負責具體考核事宜,每年第一季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
三、考核內容
。ㄒ唬┚C合指標(100分)
1.當年新增貸款余額(35分)
(1)當年新增貸款余額(25分):按照當年年末貸款余額比年初增加額度進行排名,排名第一得25分,其余名次得分按比例依次核算。
(2)當年新增對公類貸款余額(10分):按照當年對公類貸款年末貸款余額比年初增加額度進行排名,排名第一得10分,其余名次得分按比例依次核算。
2.當年貸款余額(35分)
(1)當年貸款余額(25分):按照當年貸款余額規模進行排名,第一名得25分,其余名次得分按比例依次核算。
(2)當年對公類貸款余額(10分):按照當年對公類貸款余額規模進行排名,第一名得10分,其余名次得分按比例依次核算。
3.當年存貸比(20分):按照當年存貸款余額比例進行排名,排名第一得20分,其余名次得分按比例依次核算。
4.社會評議(10分):由縣主要經濟部門和重點企業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社會評議小組,根據每家銀行支持地方經濟的綜合表現打分,以平均分計入總分。
(二)單項指標。根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當地投放工業企業貸款余額,計算出各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投放增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資格:
1.被列入高風險金融機構的;
2.發生金融案件的;
3.當年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風險事件的;
以上三種情形由考核小組界定。
四、考核程序
具體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資料報送。參加考核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考核內容和計分辦法認真自查,連同年度考核書面匯報材料報至考核組。
(二)數據審核。考核組對數據進行審核,考核數據與人民銀行統計部門的《全縣信貸統計月報》有出入的,以人民銀行統計數據為準。
(三)匯總結果。考核組結合各項數據審核和社會評議情況,評定單項和綜合考核結果。
五、結果運用
(一)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當地投放工業企業類貸款的余額為依據,年末余額較年初增長部分,按1‰的比例給予獎勵。
(二)改革縣級財政專項資金存放辦法,將全縣財政性資金(包括縣財政專項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工資等)的存放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綜合考核成績掛鉤。以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為依據,對財政資金賬戶開設情況進行調整,將財政資金賬戶,特別是資金流儲量大的優良資金賬戶優先在綜合考核成績前三名的金融機構開設。
(三)對支持縣政府重點項目、稅收繳納、基金投放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在財政資金賬戶開設方面給予傾斜。
(四)綜合考核成績突出金融機構可給予資金、物質和榮譽獎勵,具體事宜由考核小組制定方案。
(五)對連續兩年工業企業貸款負增長或連續兩年綜合考核排名后兩位的金融機構進行公開約談。
(六)獎懲事項由考核小組研究后,報縣政府研究決定。
六、附則
(一)因為呆賬核銷造成考核數據下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向考核小組說明情況,提交核銷的相關資料,按照實際向當地投放貸款的增長額進行獎勵。
(二)對于有異議的貸款由各銀行機構上報并提供佐證材料至考核小組認定。
(三)本細則操作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如政策性因素等,嚴重影響該機構分值的,由考核小組具體處理。
(四)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考核小組應當追回獎勵資金,取消其獲得獎勵的資格,并根據相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五)新入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參與當年考核。
(六)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細則中的獎勵政策不溯及以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